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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行政执法流程

发布者: 广东省泸州商会    时间:2020/6/18 12:40:29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才予受理并进行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和管辖范围的。

4.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关印证资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牌、员工手册、工资发放记录、涉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等)。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行代表1-3名,并填写(投诉委托书)。

二、根据《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 81号)规定,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对以下监察对象实施管辖:

1.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县所辖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

3.县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

4.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

5.用工所在地在县属地范围内的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6.用工所在地在县属地范围内的县外用人单位在我县属地范围内的分公司、办事处、经销网点等分支机构。

7.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含在市工商局注册)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管辖。

8.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贵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由用工所在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合。

9.其他应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投诉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的请求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五、案件办理时限要求:

受理举报投诉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时间60 90个工作日。

六、泸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830-8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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